单位犯罪与集团犯罪的区别如下:
1、集团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2、集团犯罪中的所有参与者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只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3、犯罪集团犯罪目的明确,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合法成立,其成立是为了合法经营,但成立后,单位领导受利益驱动,决定犯罪。
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一、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一是“皮包公司”、“空壳公司”。这类“公司”拥有法律确认的形式特征,有公司名称和营业执照。但没有单位应具备的实质特征,根本就不是单位,自然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在这类公司名义下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二是集团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是指对其他公司拥有一定份额以上的股份,直接控制其经营活动的公司,集团公司是独立法人。所以,集团公司符合单位的两个特征,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投资成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3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它完全具备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特征,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管辖所属分公司与非独立经营机构的公司,可见总公司是独立法人,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分公司是指受总公司管辖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我国《公司法》第13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这条规定,分公司是经法律确认的,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分公司也具有单位的实质特征,分公司完全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成立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单位犯罪主体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成立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要求单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只有同时具备独立财产、行为能力并能破产的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3.主管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
4.直接责任人员是直接执行单位的决策,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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