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安裕安区法院受理了首例冻结支付宝账户的财产保全申请。
原告湖北某食品公司与被告六安市某商贸公司是生意合作伙伴,2012年6月商贸公司在食品公司购买鸡蛋煎饼等食品,原告按约交付货物后,被告拖欠282651元货款,湖北某食品公司诉至裕安区法院。为防被告转移财产,食品公司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的支付宝账户。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对方表示只要程序合法、材料齐全,会全力配合法院的保全工作。经过审查,支付宝公司将被告支付宝账户冻结,不能用于支付、提现。
由于被告支付宝账户用于网店经营,冻结账户后被告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要求将账户解冻,否则网店无法继续经营,法院表示被告应提供相应财产予以反担保,否则无法解冻。被告提供反担保后,为不影响被告正常的生意经营,承办法官又连夜前往支付宝公司予以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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