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签订前需要了解的事项
时间:2023-07-03 14:31:30 3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

1、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2、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予办理。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办理。

离婚协议的签订需要注意什么

由于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够强,在签定离婚协议的时候还会有下列一些问题条款,从而会导致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无效,因此,在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一)附条件的协议离婚无效

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不容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态,婚姻要么确定地存续,要么确定地解除。

(二)附生效期限的协议离婚无效

离婚行为属身份行为,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将婚姻终止的效力,取决于该期限的到来,这样势必使本应确定的身份关系变得无法确定,背离了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身份上的法律行为即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

(三)协议离婚不允许约定离婚不离家

在我国,协议离婚的效力发生于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之日。离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夫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皆不复存在。这种效力主要有:

1、离婚双方的再婚权;

2、同居和忠实义务的消失;

3、在财产上表现为夫妻间扶养义务的终止;

4、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等等。

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不离家的内容,则从本质上否认了协议离婚的效力。因此,这种约定的内容具有违法性,其离婚协议无效,如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不离家,仍然同居生活的,从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上来界定应为非法同居,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是离婚夫妻在就离婚的相关事项充分协商之后签订的,因此也可以说是对彼此权益提供保证的一种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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