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无权擅自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据此,在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权主要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要由不同的部门进行不同的行政审批手续。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连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体资格都没有,更何谈有权力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收审批。
二、村委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据此,在现实中为了推进农村土地的征收进程,而存在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反该条法律规定的。其实无论征收土地的主体是谁,要想收回土地的使用权,都必须在满足上述法条所规定的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可能具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力。
三、村委会无权私自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据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权进行土地征收的工作。村委会作为严格意义上的非行政主体,是没有任何职权进行征地拆迁工作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当您遇到村委会要求对您的土地进行征收时,要知道这是违法的。
四、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据此,当村民的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的委托,否则村委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的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使被征收人的权益受损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五、村委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据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的土地在面临征收时,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土地被征收的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所以,尽管法律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并不是就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就可以对该补偿款进行随意的分配,而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方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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