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房屋贷款的债务应当由借款人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若开发商未能依照约定履行其义务,那么,借款人有权对此进行追讨:
(1)按揭贷款合同的签署虽需以商品房的销售合约合法且正式达成作为先决条件,然而,购房者与贷款银行之间实际上构成了借贷关系;
(2)至于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则属于房屋买卖性质,尽管这两类关系相互交织,但它们本质上却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即,合同的双方主体并不相同)。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机构有权向房屋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相关当事人偿还所拖欠的款项。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如债务人仍未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债权人便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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