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孕妇怀孕七个月时欲寻求离婚之解决方案,有以下几点说明供参考:
首先,若夫妻双方均有意愿解除婚姻关系,且已经就共同财产的分配和子女出生后的抚养权归属等相关事宜达成了共识,那么便可向配偶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等待三十日的冷静期满后,夫妻双方再次前往该处申请领取正式离婚证书以结束婚姻关系。
其次,倘若意在离婚的主体为妻子或夫妻双方均有离婚意愿,然而在关键性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事实上可以允许妻子向丈夫的居住所在地区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接下来,当地法院将会对此案进行严谨的审核,在确认其符合立案标准之后,将正式立案并将一份正式的起诉书送给被告,而被告也需要在此期间提交答辩书。
最后,待法院安排庭审时间,夫妻双方均应准时出席,并等待法院宣布最终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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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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