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时,如果是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一征求其他股东是否同意的意见,二征求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股份的股东,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使股份转让后,其他股东仍有权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自90年代初分别在上海、深圳设立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在实行股票集中交易制度的同时,还发生了大量的以国有股、法人股为标的的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行为。为深入研究其中涉及的有关政策法律问题,我们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汇总分析,现归纳如下:
基本情况与统计数据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自1991年以来到1998年6月30日为止,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共发生4000多笔,转让总股数120亿股(其中无偿划拨60.6亿股,有偿转让59.4亿股),转让金额130亿元,涉及上市公司535家。
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按转让比例大小,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受让方持股达到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以上30%以下必须披露的有492笔,涉及上市公司160家。二是当受让方持股达到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时,应由证监会豁免全面收购要约义务,根据公开披露的公告,从1993年至19998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共对53笔股权转让所产生的要约收购义务予以豁免,其中受让方为国有企业的有43笔,占81%;三是被转让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比例比较小,不需要披露也不需要证监会豁免,可直接到交易所登记公司办理过户的,共发生3500多笔。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按是否涉及国有资产,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文9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