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新规定
从长远来说,这是对中国《宪法》的遵守和维护,《宪法》第6条规定,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这就确保了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方向,以及国有企业的自主市场经济地位。从近的来说,是落实党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这次《建议》规定,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完善治理结构;
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但最为重要的是,这次新《公司法》的修改确保了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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