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什么手段追讨物业费
时间:2023-03-02 08:42:44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物业服务人有哪些义务

一是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损害的发生。

二是如果出现可能危害或者已经危害到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制止相关行为,并且视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以尽量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如果物业服务人没有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物业服务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之要件时,亦构成侵权,物业服务人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受到损害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人请求其承担违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什么手段追讨物业费

1、纠纷各方以和平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解决;

2、纠纷各方通过第三方介入主要是当地房管局、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调解机构参与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

3、纠纷各方在1,2二种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通过仲裁、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有人民调解制度,有一方不同意调解那么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进行仲裁或判决,仲裁是一局终裁制,判决是二局终裁制,法律文书生效后,赢方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业主解聘物业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物业费不可拖欠;

2、物业管理不到位,可以提出意见、并且留有证据,如果因此发生业主财物被盗,可以起诉物业,要求赔偿;

3、物业应该为业主负责,如果其对业主不负责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解聘该物业,另请高明。

四、物业服务合同何时转为不定期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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