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或被告一方在传票确定的时间未到达指定审判地点,但迟到未超过30分钟,合议庭应当要求原告如实向法庭陈述迟到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予以训诫后,准许其进入审判区并在当事人席就座。合议庭对该方的身份予以核对。
2、原告未按传票所载的时间到达指定审判地点,超过30分钟未出庭,本院将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关情况,如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本院将延期审理,另行确定开庭日期。如无正当理由,本案将按原告撤诉处理。具体结果另行通知。
3、被告超过开庭时间,30分钟未到庭的,如合议庭认为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缺席审理;如认为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可延期审理。
4、如庭审终结前被告到庭的,合议庭在查明被告人身份后,要求其向法庭陈述迟到的原因,合议庭依据理由是否正当和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准予其参加庭审,但对于其未准时出庭的行为应予以训诫。
如允许被告参加庭审,对于已经完毕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除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外,一般不予恢复。如继续进行缺席审理,可准予被告旁听。
5、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到庭的,合议庭应当延期30分钟开庭,由书记员将情况记录在案。在延期的时间内如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合议庭即应宣布开庭,按照前款第1---3项处理。
一、被起诉不去开庭有什么后果
被起诉不去开庭的后果如下:
1、被告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不要求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被起诉人不到庭是缺席判决,不利于被起诉人的后果。
一、被起诉了的处理方法如下:
1、找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对方有道理应当履行其诉讼请求,要求对方撤诉;
2、如果认为对方没有道理,应当搜集证据,积极应诉答辩,力争自己胜诉。
二、民事诉讼流程具体如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总之,被起诉不去开庭,对当事人会产生不利影响,不要求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作为被告,理应出庭参加庭审,尽最大努力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法定条件下,被告不到场,法院同样可以缺席审判。所以,如果不出庭应诉,就丧失了辩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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