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人民法院的三种类型
时间:2023-07-02 22:05:24 2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人民法院包括的三种法院如下:由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构成。地方各级法院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级别上就是四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省高院,最高院。具体到类别上就是专门法院的类别,目前主要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我国法院的设置,是符合国家发展需求的。

人民法院会处理哪类离婚案件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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