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新住所使用证明;
6、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7、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按章程的规定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
6、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国有次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经产权交易机构监证;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
7、确定其他事项的股东变更后新股东大会决议。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公司法人如何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变更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6)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和新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书。
(7)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对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部分或者减少后的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8)变更股东或发起人的,应提交新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股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9)变更公司名称的,应提交公司登记部门出具新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10)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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