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程序和公告程序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在于,处理案件的程序既简单又快捷。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其主要特点是:(1)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支付的标的物仅限于货币和证券,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纠纷。(2)监督程序为非诉讼程序。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它从债权人的申请开始,并要求法院直接发布支付令。它不需要由法院审理,监督程序是一种简单快捷的办案程序,是指持票人的票据被盗、遗失、灭失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程序。逾期不申报的,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它的主要特点是:
(1)启动程序的方式是特殊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2)适用于特定范围。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毁损;二是依法可以申请公告的其他事项
(p)<3)没有明确的案件提示
(4)审判程序简短。公示程序适用于案件的审理,不需要也不存在审前准备、审判等所有阶段。
(5)特殊案件解决办法。只有两种:判决和裁定(6)第一审应为终审。债务人异议的处理。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监督程序终止。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支付令的效力不受影响。债务人提出异议超过法定期限的,视为未提出异议。债权人根据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付款申请单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付款请求,债务人仅对其中一项或多项提出异议的,其他请求的效力不受影响。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多个债务人就可分割债务提出支付请求,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其他债权的效力不受影响。向担保债务的主要债务人发出的付款令对担保人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失效。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无异议,但仅提出缺乏偿付能力、债务偿还期延误、债务偿还方式变更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经正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异议成立,裁定监督程序终止:,支付令自动失效:
(1)不受理申请
(2)裁定驳回申请
(3)裁定终止监督程序
(4)人民法院下达的支付令是否符合合理条件
8。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监督程序或者驳回异议前,债务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债务人对撤回异议不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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