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裁定失职罪
时间:2023-07-28 15:32:44 1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的要件应当包括: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4、主观方面为过失。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本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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