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变更专利发明人信息
时间:2023-09-06 04:21:41 4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如何变更专利发明人信息

专利信息变更流程:

1.专利权人提出变更发明人、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等事项的变更请求;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

3.提交材料符合变更条件的,依法核准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二、专利权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专利权变更需要的材料如下:

1.专利权转让协议。

2.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3.在提交1、2两项1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200元钱,作为著录项目变更费,要写明申请号。

三、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有什么要求

修改专利申请的要求如下:

1.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在专利申请阶段,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2.对专利文件修改总的原则是修改不能超范围,即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3.如果是申请人主动提出修改专利文件的,在提出修改的时间上,应满足法律的要求,即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得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4.如果申请人是被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就是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者是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做出答复的情况下,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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