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限制
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包括勘查现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对赔偿争议进行调解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第94条和第95条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条例》第93条规定,交警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交通事故处理时间一般应为10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送达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限: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交警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的起始时间和期限: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后,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交警部门调解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怎样处理
非道路交通事故是因车辆行驶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非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发生于包括家属院、校园、村庄场地、院落、工厂、小区内等场所,但大型小区中能够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道路除外。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比较多见,人们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较为得心应手,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有时感到不知所措。笔者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交强险是否赔付以及非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刑事案件等方面进行浅析。
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向交警部门报案时,交警部门往往以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推给派出所或者事故发生地点所属单位相关人员处理。根据《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也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都具有法定义务,至于是由交警部门处理还是由基层派出所处理,取决于内部分工。对于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生非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案,由公安部门处理。对于不涉嫌犯罪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负责接处警,勘察事故现场,固定有关证据,分析事故原因,综合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最初受理的单位应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出现纠纷时,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不组织调解工作,直接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涉嫌犯罪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负责接处警,负责事故现场前期处置工作,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交警部门向派出所、刑侦部门提供《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原因,同时根据案件发展情况及案件性质,及时移交刑侦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追究肇事者相应的刑事责任。
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和要求基本一致。二者不同点在于,当事人起诉立案证明事实发生的证据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由交警出具何种文书,但有一点是出具能够证明案件发生的证明材料,一般为《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的为《非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意见书》或《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公安部门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的上述文书,不能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申请文书复核,所出具的文书视为终局的生效材料。
非道路交通事故与交强险的赔付。遇到非道路交通事故时,许多保险公司常以不属道路交通事故而拒赔。其实,这样做是错误的,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因此,上述法律法规对交强险的适用范围,既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也包括非道路交通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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