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义法院审结被告以原告供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所提质量问题超出合理期限为由不予认定,判定被告华宇电缆厂给付原告紫色公司货款48.2万余元。
2002年10月22日至2003年11月29日,紫云公司与华宇电缆厂先后签订7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均约定紫云公司向华宇电缆厂供货;其中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为行业采购标准;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为行业采购验收标准,在收货后3日内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如有质量问题供应方应及时更换。2002年10月28日至2003年12月26日,紫云公司陆续供货,货款累计119万余元,华宇电缆厂滚动付款70.7万余元,余款48.2万余元一直未付。2005年11月10日,紫云公司向华宇电缆厂发出律师函,督促电缆厂尽快还款。而电缆厂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后紫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宇电缆厂立即给付剩余货款48.2万余元。
被告华宇电缆厂对所诉欠款不存在异议,但以原告供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紫云公司与华宇电缆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华宇电缆厂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给付货款。虽然华宇电缆厂提出拒绝付款的理由是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虚构债务法院是不予认定的对吗
离婚时,如果经过法院确认夫妻一方虚构债务,该债务当然不会被法院认可,认定债务是否是真实的,会严格审查证据。从债务形成的时间、原因、地点、用途及借款的细节等方面着手。为了准确认定事实,可以再对提出债务的一方进行详细询问以后,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债权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峙,从缜密询问细节的过程中,发现债务人与债权人在陈述中的矛盾、破绽,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可做笔记鉴定。此外,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于前款规定的伪造债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欲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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