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文,房屋的交付日期可以适当延迟最多达三个月之久,此种做法无疑是完全合法的。
然而,假如开发商未能遵照约定的时日准时将房屋交付给业主,那么您应该首先向开发商发出正式的书面催告函件,以便提醒对方尽快履行为您所负有的义务。当您收到了催告函以后,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宽限期间内,倘若开发商依然无法按约履行合约条款,此时便意味您具备了依法要求解除该项合同的权利,除非双方在此之前已经达成了其他明确的协议。在法律层面上,尽管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或者双方事前的约定,但经过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通常被认定为三个月。
至于那些尚未进行过催告程序的购房者而言,他们的解除权理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予以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43%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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