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一房二卖的情况下获得赔偿的前提有两个:第一,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二,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在这两种前提下,一房二卖可以获得赔偿。一房二卖的赔偿包括两部分的赔偿,一部分是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另一部分则是惩罚性赔偿,该赔偿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
中介一房两卖被判赔偿购房差价
中介一房两卖被判赔房屋差价
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了首付款后,敬先生发现鑫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天置地)已把房屋另卖他人。认为对方除双倍赔偿自己定金外,还应赔偿自己新购房屋的差价,敬先生将对方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支持了敬先生的主张。
2007年10月,敬先生看中了崇文区花市枣院一套价值146万余元的房屋,并和鑫天置地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代理销售协议》。当天,敬先生支付定金1万元,双方还约定在2007年12月28日前完成过户。
此后不久,敬先生交了73万元的首付款后,开始催促鑫天置地办理过户手续,但对方一直推托。敬先生最后获悉,鑫天置地已把这套房屋卖给了其他人,且已经在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房价却上涨迅速。
事发后,在崇文区房管局的协调下,鑫天置地陆续将73万元退还给了敬先生。但敬先生认为,当时他和中介约定,签协议后鑫天置地不得将房屋再卖给别人;若违约,鑫天置地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房屋价格疯狂上涨,鑫天置地还应赔偿自己买房时的房屋差价,一共15万元。
案件审理中,评估机构对类似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这套房屋在2007年12月28日时的市场价格约为163万余元。
最终,朝阳法院认定,鑫天置地的行为已经违约,房屋涨价后,敬先生已经不可能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到同样地段、同样方位的房子,这给敬先生造成了潜在利益的损失。作为违约方,鑫天置地除应双倍返还敬先生定金2万元(起诉时已返还1万)外,还应酌情赔偿房屋差价损失9万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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