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抵押期限最长为多少年
动产抵押期限最长期限应当在抵押担保合同当中写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动产抵押的最长期限,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可以基于自愿原则进行协商确定。在实践中,由于动产流动性大,贬值快,一般不宜设置过长的抵押期限。普通的动产抵押,期限为一年左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抵押物的具体情况,有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方协商一致确定。
二、动产抵押期限到期后是否自动失效
动产抵押期限到期后不会自动失效,只是超过三年后没有了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权利,但是没有经过防伪登记结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抵押权就一直存在。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设立,在债务清偿之前,抵押权长期有效。房产他项权利证上记载的有效期限,对抵押权没有影响,即使超过他项权利证上记载的时间,抵押权仍然有效。债务清偿后,双方当事人要共同到房屋管理局办理抵押权撤销手续。否则,抵押权仍然设定在该房屋上。
三、动产抵押期限到期后是否可以变更延期
动产抵押期限到期后是可以变更延期的,其办理的抵押登记没有规定期限限制,但是如果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该抵押权。抵押权的期限是依据主债权的存在与否而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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