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A公司与施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双方各占50%;a公司以经营性房屋及内部设施租赁权出资,石以货币出资;石某负责新公司章程的编制、验资及登记申请
a公司将房屋及设施移交给石某,但由于双方没有就新公司的注册地址等注册事项达成进一步协议,新公司未能顺利成立,因此,他们没有签署a公司以史某不履行登记手续为由被起诉解除合作协议的公司章程,史某一审返还投资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认为a公司因发起人责任纠纷提起诉讼,a公司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未经评估核实,因此,仅以石某未履行公司设立程序为由要求其返还投资款是不够的,在二审中,双方仅签订了《合作协议》,未签订公司章程,不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发起人。本案不是发起人的责任纠纷,而是公司设立纠纷。由于公司不能成立,石某从a公司取得的出资设立公司的财产应当返还
[备注]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和经营过程中有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有其特殊的法律责任,既有别于普通股东,也有别于仅签订协议而未进入实质设立阶段的公司合伙人。至于案件的起因能否确定为“保荐人责任纠纷”,则要考察此类纠纷构成要件的法律依据。《公司法》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作出规定
为处理设立阶段的内外纠纷,有必要明确公司发起人的概念《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中仅使用了“发起人”的概念,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它并没有直接使用这个概念,但也对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股东设定了基本相同的条件,司法解释统一了公司发起人的概念,明确了认定条件,以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准确界定权利、区分责任,《公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也属于公司发起人的范畴,并对“发起人”的概念和范围作了统一界定。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公司发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签署公司设立章程。因为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明显差异,只签署公司设立协议而不签署公司章程的人不符合发起人的条件
第二种是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者股份,只要投资者或者购买人实际认购,三是履行公司设立的职责,即以发起人的身份参加或者委托其他发起人代为办理公司设立的筹备事务,并对此负责。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类型及法律依据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以公司设立失败或者设立过程中的过失损害公司或者第三人利益为基础的责任公司发起人的责任主体可以分为: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发起人对股东的责任,发起人对公司外第三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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