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通与特殊的关系。刑法总则是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关于犯罪和刑罚一般原理的规范体系,这些法律规范是定罪量刑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法律规范是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则。
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主要需具备如下条件: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九条)。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八条)。
8、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9、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不知什么原因,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予以删除)。
《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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