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以下几种情形往往会判定责任方承担全程经济赔偿责任:
首先,事故责任人一方存在违规闯红灯现象,从而引发了该起事故;
其次,驾驶员因饮酒或饮用含酒精饮料后进行驾车操作,由此酿成事故;
再者,若未能按照相关规定礼让行车,例如在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对右侧道路上的其他车辆给予优先通行权;
此外,逆向行驶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常见原因之一;
最后,驾驶车辆时违反了交通标志、标线等指示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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