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分为三种,普通企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在其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特殊的合伙人也是需要个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有财产共用权、共同支配权以及利益分配权。
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有:
1.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若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若不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有哪些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有:
1.根据合伙企业财产权利内容的不同享有共有权或共用权。合伙人对各合伙人以其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现金或财产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合伙人对于合伙人以他物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利用他物权所获得的收益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
2.共同支配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和处分决定,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
3.利益分配权。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利润,均享有分配的权利。
三、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个人债务的区别
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个人债务的区别如下所示:
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因合伙事项而引发的债务。
合伙人个人债务:发生的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但是他的债务引起的原因不是合伙事项,而是个人的一些私事。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n(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n(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n(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n(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n(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n(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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