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前置程序必要与否
时间:2023-08-31 09:44:06 3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医疗事故鉴定前置程序必要与否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来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二、医疗事故鉴定期限需要了解多长时间

医疗事故鉴定期限是收到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四十五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三、如何正确处理医疗事故鉴定流程

医疗事故鉴定的处理程序是:

1.医学会接受委托后,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3.在法定期限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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