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扣留手机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公安局扣留手机的时间限制因案件性质而异。
对于行政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于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扣押物品没有具体的期限,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如何保管
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保管方式如下:
查封、扣押的财产一般应由人民法院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如果由人民法院保管,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产由人民法院委托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保管方式和责任承担可能因地区、案件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得到妥善保管并符合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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