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需要法定理由的。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只能是仲裁机构本身出现了法定的过失,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对于仲裁的赔偿数额不满意,则不能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只能是“自认倒霉”。
而且,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都没有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则不能申请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外国仲裁裁决有哪些重要的条件?
(一)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限及起算点;
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期限的性质。
(二)申请承认和执行的管辖法院
1、据以确定管辖的住所地;
2、据以确定管辖的财产所在地。
(三)立案及申请费的交纳
1、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立案;
2、申请费的交纳。
(四)送达
送达的直接功能就是通知,在法理上,送达制度就是实现当事人根据正当程序原则享有的重要权利——合理告知的程序保障。
二、申请强制执行所需的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包括: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等。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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