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的适用数额由谁确定
时间:2023-05-31 17:24:35 3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范围内,因地制宜确定各地区的适用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税额为: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地区(县级行政区域,下同),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1亩以上2亩以下的,每平方米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2亩以上3亩以下的,每平方米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3亩以上的,每平方米5元至25元。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各地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范围内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第六条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地区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可以适当增加税收,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地方税税额的50%。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地方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增加50%的适用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疗养院和医院。第九条铁路、公路、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第十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房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烈士、伤残军人、孤寡、农村居民,在规定的土地使用标准内新建住房,难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家庭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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