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应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2.犯罪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制作活动的单位。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4.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
满足什么要件构成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满足下列要件构成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2、主观要件即过失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
4、客观要件即经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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