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如果不同的,不是针对同一事项起诉的,是能同时提起;如果诉讼标的相同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刑事案件立案,刑事附带民事和行政诉讼则不能同时提起。
一、可以将几份合同一起诉讼吗?
如果多份合同都是证明同一个事实,构成同一个法律关系,是完全可以在同一个诉讼中进行审理的。即使相同的合同主体之间因不同的合同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可向法院起诉多个案件,人民法院可能视情况而决定是否合并审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在民事诉讼法上起诉的要件包括当事人、诉讼理由及诉讼标的等,核心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要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必须具有惟一性。也就是说“一个起诉”中只能针对“一个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服不能起诉的原因是什么
这里的起诉是针对作出决定的行政部门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申请复核。但是,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重新确定赔偿责任。
三、在新行诉法即将施行之际,各级人民法院如何采取切实措施?
对此,我们至少应该尽快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其一,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立案登记的前提条件,即新行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各项起诉条件。例如,对其中的第三项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就需要司法解释明确什么是“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哪些范围,对“具体的事实根据”有什么最低限度的要求等。只有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各项起诉条件的内涵和外延,法院负责立案登记的人员才能高效地为起诉人办理登记立案事项。
其二,对法院负责立案登记的人员进行适当培训,使之熟练掌握登记立案的程序和相关要求。根据新行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这些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一律接受其起诉状、7日内立案、先予立案、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内容等。法院负责立案登记的人员对这些登记立案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应在上岗履职前全面了解和熟练把握,否则不能批准其上岗履职。
其三,明确对违法滥诉行为的应对和制裁措施,保证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正常运作。行政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诉权,而不允许当事人或非当事人利用这一制度进行违法滥诉。对于新行诉法施行后当事人之间可能的恶意串通,或者非当事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行政诉讼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故意提起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无理缠讼的行为,各级法院均应事先确定相应的应对和制裁措施预案,包括驳回起诉、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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