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经营美发沙龙、单独合伙和独家还款】
合伙企业共同投资并开设了一家店铺,终止了合伙企业和独家投资,并被合伙人告上法庭。5月2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合伙协议纠纷案》,并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返还彭的投资和转让费共计15100元,彭和他每人投资12500元在县里开了一家理发店。双方同意共同经营并承担盈亏,各占50%的股份。2008年6月24日,彭又投资5180元为理发店买了一台空调。2008年8月23日,彭又投资1万元支付租金。后来,由于管理不善,理发店赔钱了。2009年8月7日,店铺关闭,双方终止合作关系。后来,该店及其商品以1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其他人。在收到15000元的汇款后,他独自吞下了这笔钱。彭先生多次建议双方在合伙期内结清账目,收到的15000元转让款要求按股分配,被他拒绝。彭某起诉法院,要求何某返还超额投资及到期转让款共计151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彭某与被告何某终止合伙关系后,双方应按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经核算,双方确认原告彭共应得1509元,经法院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金钱的请求在法律上是合理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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