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壁垒的主要措施如下:
1、保障措施,保障措施通常的形式为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或是采取关税和数量限制相结合的形式,如关税配额等;
2、灰色区域,灰色措施是指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政府采购政策等游离于WTO多边约束规则之外并被大多数成员作为贸易保护手段而被广泛运用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3、贸易技术壁垒,对保证WTO关于技术性壁垒的效力具有真正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4、环境壁垒,WTO在成立之初就正式设立了贸易和环境委员会,将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同可持续发展作为世贸组织优先考虑的任务;
5、劳工标准,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组成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讨论或通过有关劳工权益的问题,其成果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公认的“国际劳工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九条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非关税壁垒案
从1999年1月1日起,欧盟贸易委员会对蜂-蜜产品实施卫生监控计划,要求出口蜂-蜜到欧盟各成员国的第三国,都必须在此之前提交对蜂-蜜中残留物质进行监控的保证计划,否则欧盟将禁止该国蜂-蜜进口。蜂-蜜是我国传统出口商品。1996年出口量约为10万吨。其中40%销往欧盟国家,年创汇达1.1亿美元,居世界首位。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1997年的出口量下降到4.8万吨。1998年又比1997年有所减少。据了解,蜂-蜜产品直接涉及人类安全卫生,各国对此十分敏感。自80年代日本提出蜂-蜜中抗生素限量要求,90年代初欧洲提出杀虫眯的限量要求之后,我国对养蜂技术作了许多改进,已停止使用杀虫眯等高残留量的敏感药品。但是,由于卫生监控体制不够健全,一些蜂农对抗生素、螨克等药物使用量、使用方法不当,出口蜂-蜜中残留药物超标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欧盟是我国蜂-蜜的主要销售市场,在当前我国蜂-蜜出口不景气的情况下,欧盟又将蜂-蜜列为80%的植物性产品和20%的动物性产品,并依据其1996年4月29日制定的96/23EC指令性文件,实施对蜂-蜜产品的卫生监控计划,对四环素、链霉素、磺胺、螨克等药物和杀虫剂提出严格的限量要求。此外,国外一些客商还要求对苯酚、硫磺、C13、酵母菌等进行检验控制,这将使我国出口蜂-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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