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牵涉三方主体,分别是肇事车辆车主、司机以及购买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如果车辆没有购买车辆保险的,只牵涉肇事车辆车主和司机;如果肇事车辆是已经购买保险的车辆,那么责任还牵涉到保险公司。具体赔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先由保险公司在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乘客赔偿;其次,赔偿金额还是不足以覆盖全部的,不足部分由肇事者也就是肇事车辆车主和司机来进行承担。
一、发生追尾事故后如何分清双方责任
所谓汽车追尾事故责任划分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应付责任来划分规定的,而当事人的责任是有一定的判定依据,是在一定的法律法规下来判断的。相关追尾事故责任划分的部分法律依据如下:
1、如果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并没有执行公务而且还没有经过原车主的同意,那么在追尾事故责任划分中规定车主与驾驶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过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给第三人发生交通追尾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则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肇事车辆在被承包或者被租赁期间发生了交通追尾事故,那么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包、承租人没有经过车主的同意擅自进行转包、转租或者借与第三者而引发交通追尾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还是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当损害发生以后,并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与否,而是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如果在责任认定时能够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并且能够证明该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方的故意所致,才可免除加害方的责任。
3、连环追尾的责任认定及理赔办法
第一辆车刹车后,被后面的车追尾,该车的损失在车辆尾部,原则上以“追尾”为由,由后面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辆车,包括倒数第二辆车的损失和赔偿情况大同小异。
主要涉及三方面:
追尾后在赔付前车损失时,根据目前的交通处理规则,是百分百的全责,由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自己车头的损失,视情况看,如果交警认定是刹车不及造成,由车主自己“埋单”,如果是被后面的车撞上再往前挤的,则由后面车辆赔付。不管那种情况,该车的保险公司都不予理赔。
自己车尾的被撞损失,则由后车赔付。而最后一辆撞上前车造成的损失,主要涉及两块。一是撞前车的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车头损失,同样要看情况分别处理。
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也是会给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事故的受害人是可以向事故的责任方索要一定的赔偿费用,那么在索要赔偿费用时也是需要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如果是因为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也是会扣除当事人的驾照分数的。
二、交通事故私了后对方不认怎么办
交通事故私了后肇事方不赔偿的话,可根据以下方式解决:
(一)建议将肇事车辆的车主、司机和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
(二)根据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法医做出的伤残鉴定结论进行索赔。
(三)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四)赔偿比例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五)对方是机动车的,只要你方不是全责,保险公司就会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来承担。
(六)各地的赔偿标准都不一样,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并计算相关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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