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和妻子的责任是什么?
时间:2023-04-27 15:33:26 1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丈夫和妻子的责任是什么?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在一个家庭中,妻子有妻子的责任、作用,丈夫有丈夫的责任、义务。女要柔顺,男要刚强,是自然法则。就如同水往低处流,是自然规律。如果违背规律,就要付出巨大代价,而结局必定不好。很多家庭整日争吵打闹,大部分原因都在于双方没有把自己的本分做好。身为女人如果不尊公婆,不敬丈夫,不睦亲友,动不动就冲公婆发脾气,冲丈夫吆三喝四,冲儿女呵斥苛责,这样的女人德行太差,不配做媳妇,更不配做母亲了。女人本该是柔顺的,谦卑的,以德来养家。如果女人太要强,脾气太坏,这个家庭不但永无宁日,而且不可能有好的后代。所以古人对娶亲非常的重视,就是因为女人担负着兴旺家族的重任,因为女子德行好,会生养好的后代,家族就会兴盛。而女子德行差,会败坏人家的家风,贻误后代的发展。所以,结婚决定不是小事,现在有的青年人尤其是男孩子结了婚父母都还不知道,把媳妇领回去了,父母才知道辛辛苦苦养大的儿子娶了媳妇了。这实在是大不孝。结婚绝对不是两个年轻人的事,而是整个家族中最大的事情。随随便便结婚,是幼稚的行为,是自私自利的表现,这样的儿子目光短浅,没有为家族荷担的心量,所以跟随这样的男人对女孩来说也不是个明智的选择。选择婚姻,要郑重其事。

中国有句老话:女怕嫁错郎。同样道理,男怕选错妻。妻子选错了,不但毁了自己的幸福,也毁了家族的未来。因为中国古语说:一代没有好妻,三代出不了好后代。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父母对于孩子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古人言,百善孝为先,对于父母,子女应该尽到赡养的义务,但是对于父母来说,他们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他们对于自己的亲生孩子,或者是收养来的孩子,应该尽到抚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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