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沈阳40岁的王女士,因不满意自己的脸形,瞒着家人到美容院做磨腮手术,没想到竟命丧黄泉。事发后,主刀医生被检察机关以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王女士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向美容院索赔382万元。据悉,这是发生在辽宁省的首例医疗事故罪案件。
10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主刀医生获刑1年,美容院被判赔37万元。
2009年6月4日,沈阳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指出,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同时,死者家属还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要求追究主刀医生的刑事责任。
对医疗事故医生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在全国范围内不多,医生被判处医疗事故罪的就更少了。原因何在?除了患方在接受民事赔偿后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之外,主要原因还在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相当困难。
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所谓严重是什么概念,目前还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
不过不管怎样,医疗事故罪对医务人员还是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因为很多医疗事故都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医疗事故罪警示医护人员,过失导致患者受到严重伤害不光要承担民事赔偿,还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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