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官司开庭前做好哪些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以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其职责是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不属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开庭审判前,合议庭可以拟出法庭审理提纲,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方面的要点;讯问被告人需了解的案情要点;控辩双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控辩双方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言、物证和其他证据的目录;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5.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必要的时候,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
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庭前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有丝毫的勉强。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调解的提出和进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二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解调,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它是庭前调解的基础。
(3)合法原则。是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其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开庭审理是司法审理程序的最后一步,在开庭后,双方辩护人可以对相关情况进行合法的辩护,以实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特别在处理经济案件的情况处理时,必须要对相关证据文件进行核实并进行认定,以避免出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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