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死刑犯怀孕是否会影响执行死刑
时间:2023-08-14 06:46:36 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女死刑犯怀孕是否会影响执行死刑

女死刑犯怀孕会影响执行死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的刑犯如果被发现正在怀孕,是不执行死刑的,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死刑执行的程序

执行死刑的程序:

1.在交付执行3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同时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

2.执行死刑应当以注射或者枪决等方式;

3.执行死刑完成后,由法医确认罪犯是否已经死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三、执行死刑为什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犯会被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原因有:

1.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

2.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

3.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n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n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n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n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n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n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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