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夫妻离婚之后,并不必然需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首先,若双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房产,那么在离婚时理当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倘若仅有其中一方有意愿获得此套房产,那么该方应该向对方支付相应的金额作为其所应享有的份额,此时,完成房产过户成为必要步骤;
其次,要是夫妻双方当下尚未计划对房产实施分割,亦可维持共同共有的态势,无需再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最后,假使房产为某一方单独持有,理论上来讲,无需对此类财产进行分割,自然也就没必要去进行房产过户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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