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离婚起诉书明确表明无共通财产的情况下,确实无需进行确权分割。
由于在处理夫妻离婚事务中,主要涉及到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
然而,若实际情况为由于某一方人为地隐匿或转移财产,从而使之无法构成夫妻共有财产,此时另一方可在确认该事实之后,可再度提起民事诉讼,以要求依法对这份尚未构成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