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如果不是经过各方同意,债权人是无法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清偿债款的,但如果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向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主张,以实现清收债款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可见,张先生可以先起诉债务人李某,并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债务人李某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张先生可以通过申请执行的程序,将李某的债务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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