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2)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有住所的;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有多个被告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惯常居住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下,每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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