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真审查和审议之后,法院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婚姻生活状况,判定其是否存在不可挽回的破裂,据此裁决是否批准解除婚姻关系。
倘若已经发生固有的破裂情况,则会完全支持离婚请求;
反之,若是尚未出现破裂的迹象或者已经产生了恢复原状的可能性,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做出不准许离婚的决策。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次数并不能作为判别离婚与否的决定性条件,最终的结果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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