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包含一系列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确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必须包含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原 则 及 必 备 条 款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如果劳动合同中缺少以上必备条款或者内容不明确,则该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以上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确保包含必备条款。否则,劳动合同将无效。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以上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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