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1、离休、退休的
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复文件等。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3、出境定居的
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等。
4、户口迁出及工作调离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的提取
提供户口迁出证明或调令。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必须提供死亡证明(公安机关的户口销户证明或医院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法定继承人与死亡人的合法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等),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明及遗产处理的公证书等。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由职工原工作单位向中心证实并协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6、职工因刑事处罚被解除劳动关系的
提供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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