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鸭山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二、双鸭山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办理受理条件
1、制定了详细的转移计划。
2、与接收单位签署了接收合同且接收单位资质齐全。
3、与运输单位签署了接收合同且运输单位资质齐全。
三、双鸭山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办理材料
1、与运输单位签署的运输合同及运输单位的道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接收单位签署的同意接收合同及接收单位的经营资质(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转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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