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属性,无论是夫妻任何一方的父母,皆无权对此作出分配的决定。
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乃是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内所取得之财富,归属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
当面临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问题时,夫妻可先行协商解决,若未能达成共识,亦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依据财产的具体现状,秉持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及无过失一方利益之基本原则进行财产分割的裁定。
在夫妻财产分割实践中,我们主张遵循均等分割这一普遍规则,但同时考虑到诸如生产生活所需、财产来源等现实状况因素,在具体处理方式上亦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化对待。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达成了自行拥有、共同拥有或者部分自行拥有、部分共同拥有等方面的约定,那么在离婚之时,该约定便应当作为裁定依据予以采纳。
然而,此处必须强调的是,夫妻各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该约定将被视为无效而不具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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