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人于失联中下落不明,公民有权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失踪人员户口登记住址所在的公安派出所传达失踪人口信息,或是直接前往失踪地点所辖区的公安机关进行报警。
当此类报告由公安机关正式受理以后,会根据其所侦查了解的情况来判断是否立案处理。
然而,通常情况下,针对成年居民的离奇失踪事件,若超过了二十四个自然小时,该失踪人士的直系血亲可以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能够证明自身与失踪者之间亲属关系的文书材料,前往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同时详细阐述失踪者相关信息。
任何组织或个人如若发现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均有权利也有责任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提交案情或者进行检举揭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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