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
时间:2023-06-11 10:15:42 3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途径的一般性探讨

窦荣刚

一、引言

律师事务所文化作为一种组织文化,可以被定义为在律师事务所运作的各个层面得到体现和传播,并被传递至下一代员工的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模式,其中包括成员共同拥有的一整套信念、价值观、行为方式、目标、技术和实践。总体而言,律师事务所某一时段的文化特征总会打上本行业所处环境的深深烙印。在我国律师行业的起步阶段,生存问题是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面临的首要挑战,因此必然造就效率优先、利润优先的文化倾向。随着律师经济、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以及律师行业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在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层面,能否引领和支持本所律师更好地履行职业使命,能否团结律师及其他成员为共同目标齐心奋斗,已然成为决定律师事务所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亟需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变革,以应对新的形势和环境。

对于已习惯于受旧的文化观念和运作模式支配的广大律师事务所而言,如何克服旧的文化传统带来的重重阻力,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和实现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的确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作为一个尝试,试图在实践经验还相对贫乏的不利条件下探求实现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必须借鉴同属组织文化的企业文化建设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在文化变革中面临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这就决定了他们在变革的内容、程度、方式等方面必然出现不同的选择,不可能存在一种文化革新的固有模式,因此,本文就文化变革途径的探讨不仅是初步的,也将是一般性的。

二、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的影响因素

诚然,随着环境的变迁和经验的积累,文化是可以实现自发、被动、缓慢变革的,自古迄今的人类文化演进史多半源自这一机制。可是,就现代组织或律师事务所而言,无时无刻不在经受外部的各种竞争压力和来自内部的各种威胁,当各种压力和威胁积累到一定程度,如不能主动寻求自身文化变革以适应环境和形势的变化,等待他们的极有可能将是极为严重的后果。然而,文化变革绝非易事,也不是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能够顺利实现自身文化的主动变革,据笔者所见,文化变革计划的推行顺利与否,在不同程度上都会受到以下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1、变革需求和变革意愿

决定一家律师事务所变革需求大小的因素主要有:A、律师事务所外部竞争的强烈程度和客户资源的充足程度;B、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体系能否发挥应有的效用,为律师执业和其他成员发展提供有效支持。

决定变革意愿强烈与否的,除了上述两个决定变革需求强烈程度的因素以外,还包括律师事务所本身的发展历程、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和整体素质、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其领导层的危机意识和进取意识等。

2、开放的心态和长远的眼光

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的核心,是以一系列新的、有生命力的文化理念取代陈旧的、落后的文化观念的过程,因此,律师事务所及其领导层须具备开放的心态,愿意学习和接受新思想、新观念、新文化,愿意为律师事务所的集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冒一定的风险,承担暂时的牺牲。

3、人文关怀

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就是要创造一种关心人、爱护人、培养人、造就人、服务人、与人为善和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人本环境,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和人文关怀,并以此作为文化建设和变革的根本指针。

4、与文化变革有关的管理素质和能力

这类素质和能力也是对律师事务所领导层或文化变革的推行者的要求,它们通常包括:沟通力、影响力、分析能力、决断能力、决策素质、正直诚信的品格、激励他人、授权他人、培养他人的能力,以及战略思维能力和管理变革过程的能力等。

5、高密度的交互

律师事务所须具备一定的规模,人员较多,这是达成文化稳定性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人员相互之间也不能是孤立的,一盘散沙的,各种正式的、非正式的沟通须达到较高程度,才能保证新的文化观念在员工间获得及时和有效的传播,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存在坦诚沟通的氛围和有效沟通的机制。

三、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的核心内容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重心,在于实现律师职业伦理和律师事务所经营理念两个层面的提升和变革。

1、律师职业伦理

在律师职业伦理层面,随着市场机制的作用,目前我国律师服务的商业化倾向已极为明显,这一点不仅体现在律师的执业行为选择上,还更加直观地显现于某些同行公开发表的文章或言论中,在他们看来,律师与商人没有两样。可是,正如季卫东教授所言,对于法制而言,最根本的价值不是效率而是公正,不是利益而是信赖,因此,作为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律师职业必须与一般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划清界限,况且,律师虽然需要通过市场价格来显示其实用性和确立其地位,但如果市场原理得到充分贯彻,那么律师反而会在与非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竞争中、在交涉和斡旋的实际过程中失去其身份特性。笔者认为,我国律师职业伦理建设,一方面,从长远着眼,必然要求坚持律师职业的公益属性和非营利特征,大力弘扬职业精神和职业信念,加强行业自律,重点遏制律师职业的过度商业化倾向和由营利动机引发的不正当行为,另一方面,在坚持为最大限度地确保客户权益而奋斗这一基本使命的同时,还必须接受法律的限制,忠于法制和公共秩序,使这两种伦理价值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中得到平衡。只有坚持这样的伦理观念,律师职业才能真正确立其社会身份和地位,才能最终解决困扰律师行业的一系列职业伦理问题,律师行业的发展才会获得广阔的空间。因此,作为律师执业机构,律师职业伦理的提升和变革理应成为律师事务所文化变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是,真正适应中国律师行业发展需要的职业精神和职业伦理的形塑,是一项关涉广泛的长期性任务,它不仅端赖于全行业职业荣辱意识的发生和发展,以及行业自律机制的发展和成熟,同时也需要一个向着法治化轨道不断进步的廉洁的国家司法体系,而这些条件短期内都很难达成。因此,就单个律师事务所而言,可以为本所律师职业伦理建设设立较高的目标,提出较高的要求,但同时应当将此目标和要求作长期考量,在具体的计划制定和实施上必须根据社会大环境的发展变化和本所发展的实际需求作循序渐进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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