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政策调整:国家实行更加完善的抚养费新规定
时间:2023-07-11 15:45:47 1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指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服务管理制度,提升优生优育和普惠托育服务水平,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其中,重点任务包括,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国家医保新政策

医保新正常:

1、缴费规范为每人每年180元,不再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

2、低保目标、重度残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60岁以上缴费为每人90元;

3、城镇居民医保事务大厅不再处理个人缴费事务,城乡居民没有户籍约束,统一到户籍所在地的城镇、村居委会交纳,正常续费的参保人还能够到协作的金融机构自行缴费。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参考如下:

1、学生、儿童(18万元以下):

(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比例为60%;

(3)一级比例为65%。

2、70周岁以上(10万元以下):

(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10万元以下):

(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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