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中的一种,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须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并非所有不作为引起他人死亡,都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原因在于:其一,不作为引起他人死亡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只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法律对过失致人死亡另有规定的专门罪。如刑法第335条的医疗事故罪,就可由不作为构成,该罪的结果包括“造成就诊人死亡”。其二,有些不作为引起他人死亡、行为人主观上也有故意的行为,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对之亦不能定故意杀人罪。如绑架他人后,当被绑架人有死恨危险时不予救治而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依刑法第239条仍定绑架罪。顺便需要指出,由于我国刑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未有一般性的(总则)规定,因而许多不作为犯包括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往往被忽视,例如,实施遗弃行为的行为人对被遗弃人死恨结果有故意,而客观上亦导致了死亡结果的,一般只认定为遗弃罪,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很少。
知识延伸——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认定
不作为,作为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一,其含义如何,刑法理论上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须具备三个方面的特殊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同其他不作为犯罪一样,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成立,其首要条件是作为义务的存在。这种义务,如上文所述,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行为人有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能力。判断行为人有无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应结合当时客观环境,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为依据。
第三,不履行义务即不作为的行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亦即如果行为人履行其作为义务,他人死亡的结果就可避免。
需要指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须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并非所有不作为引起他人死亡,都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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